(转)核算中心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7-06
各位同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中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自2017年7月1日起,因各类学生活动需向其他单位付款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根据开票(收款)单位的要求向其提供学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8631445。
特此通知。
哲学系(珠海)学工办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