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哲学珠海党发〔2016〕2号
中共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系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系实际,制定了《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该细则经2016年第18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直属支部
2016年10月31日
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系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学校《中山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目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体现学校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直属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系事业发展密切结合,列入系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系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系领导班子对全系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我系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党员、干部及师生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系综合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和组织对系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系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办学、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系务公开。
(六)从严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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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学风建设,认真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领导和支持系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帮助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系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哲学系(珠海)直属党支部书记、系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听取系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并促其纠正。
第七条 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系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负责人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听取系各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提醒纠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接受学校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系直属党支部按要求每年年底向学校纪委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系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九条 建立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根据需要,系直属党支部书记、系主任、直属党支部副书记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之间相互沟通情况。
沟通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条 建立健全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与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系将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负责人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系直属党支部报告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系直属党支部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以及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系每年年底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专题报告系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哲学系(珠海)直属党支部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