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资讯|我系秦际明教授发表文章:社会科学视野下《白虎通义》封建论之经义与制度

发布人:韩珩

社会科学视野下《白虎通义》封建论之经义与制度

本文是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白虎通义》经学思想与汉代儒家社会建构研究”(GD24CZX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原载于《孔子研究》二〇二六年第二期

 

引用格式:秦际明:社会科学视野下《白虎通义》封建论之经义与制度,《孔子研究》2026年第2期(总第214期),第29-42页。

 

作者简介

秦际明,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学、儒学与中国政治哲学。
 

摘要:五经文本脱胎于周代封建社会,《白虎通义》在继承五经的基础上,沿袭周礼中的许多制度内容,但又融入了郡县时代的制度原则与价值追求。《白虎通义》之论封建援引《礼记·王制》,并作了调整。首先,《白虎通义》仍以封建制为基本的政治体制,不过,在封建的价值原则上突出了立贤,有别于西周以亲亲为核心的封建原则,二者之间有内在冲突。其次,《白虎通义》所设想的封建“爵地异制”,设置了考黜机制,可谓是“寓郡县于封建”。最后,《白虎通义》中的爵禄制度近于汉代食邑制,隐去了国家授田制的基础;提出了诸项国家职能,但缺乏相应的经济制度安排。所以,以《白虎通义》为代表的汉代经学对汉代政治的塑造重在制度方法与价值理念,沿用了封建时代的经学话语而代之以郡县制的运作机制。
 

关键词:封建制  郡县制  《白虎通义》  经学话语  政治机制

 

         从封建到郡县的历史变迁是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与社会形态变化的大事,封建制①社会背景下所产生的五经深刻地影响了郡县制下的中国社会。甚至在冯友兰等民国学者看来,只有大一统的郡县制下才有所谓经学。经学中的封建制形态与郡县时代有何关系,郡县时代的经学如何叙述古代的制度,从中探索经学的价值理念及其制度设计,这是经学研究中非常重要也非常复杂的问题。另外,封建与郡县之争既是经学中蕴含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历史实践中的重大政治问题,对该问题的讨论不仅要厘清经义,也需要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论证何种政治制度与政治原则有益于治。只有如此,关于经学的研究才不至于陷入形而上学式的立场之争,而能够阐明道理,裨益于治。

       中国历史上有过多次关于封建与郡县关系的大讨论,一是发生在秦朝,二是发生在唐初,三是发生在宋代,四是发生在明末清初,其所辩虽然是历史制度,而常着眼于各自时代的政治考量。②其中尤以柳宗元与顾炎武为突出代表。柳宗元在《封建论》中有过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述:“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尽臣畜于我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夫天下之道,理安,斯得人者也。使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而后可以理安。今夫封建者继世而理,继世而理者,上果贤乎?下果不肖乎?则生人之理乱,未可知也。”③顾炎武在《郡县论》则言:“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④封建制与郡县制各有其利弊,若能结合二者的优点,这显然更为理想,顾炎武因而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白虎通义》虽然形成于郡县时代,但其经学的主要内容乃参照周代礼乐来设置社会制度,其政治体制以封建制为纲,同时又融入了郡县制的某些要素,可谓是“寓郡县之意于封建之中”。

        秦朝施行郡县制,汉初采用双轨制,在沿用秦朝郡县制的同时将一些功臣与亲属封为诸侯王,其封建的模式虽然与西周有所不同,但毕竟也具有封建的性质,至武帝时郡县制方得以巩固。《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曰:“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汉因循而不革。”成祖明认为,汉代的经学与儒学可以分成支持大一统的帝国制与支持封建制的两派,前者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中央帝国儒学,属于今文学;后者是以河间献王为代表的河间儒学,属于古文学。⑤成祖明所说的两派都包含了以周代封建为圣王之制的历史叙事,二者确有差异,但这种差异能否归结为泾渭分明的主张大一统与主张封建制两派,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白虎通义》尊公羊学,大体属于今文经学,其论说政治体制不仅有公羊学所说的三公九卿制,也有封建制,情况颇为复杂;而作为古文经学的《周礼》所载显然也不纯然是西周封建体制,其中就包含着战国编户齐民及中央和地方行政考核的内容。尽管不能以主张封建制或中央帝制来区分今古文,但封建与郡县之辩对理解汉代经学与政治的关系有特殊意义。王葆玹认为汉代经学中的齐学、鲁学反对世卿具有进步意义,反对官僚世袭,也即反对世袭的地方封建国家。⑥向晋卫研究了《白虎通义》中的君臣之礼,涉及臣作为诸侯与公卿的身份⑦。肖航对《白虎通义》中的封建制亦作了较为细致的研究⑧。不过他们的研究主要属于规范性的价值研究,未能充分阐述《白虎通义》封建制所包含的亲亲与立贤之间的矛盾,以及这样的封建制在实践中如何可行、其政治实践机制如何等问题。《白虎通义》关于封建制的经义不仅与汉代制度有别,其自身也包含着不同的经学义理及其政治逻辑,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对研究汉代经学之政治哲学及其与汉代政治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①本文所使用的“封建”一词主要指天子封建诸侯,如西周封建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封建”(Feudalism)不同。

②参见秦中亮:《封建与郡县:唐宋时期地方治理模式之议》,《政治学研究》2024年第1期;鱼宏亮:《明清之际封建与郡县之辨再探——权力、利益与道德之间》,《文史哲》2018年第3期。

③(唐)柳宗元撰,尹占华、韩文奇校注:《柳宗元集校注》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88-189页。

④(清)顾炎武撰,华忱之点校:《顾亭林诗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2页。)

⑤参见成祖明:《记忆的经典:封建郡县转型中的河间儒学与汉中央帝国儒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

⑥王葆玹:《西汉经学源流》,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371-378页。

⑦向晋卫:《〈白虎通义〉思想的历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1-196页。

⑧肖航:《王道之纲纪——〈白虎通义〉政治思想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18-358页。

 

一、封国与行政区划

       分封制与行政区划两语并置似乎有所矛盾。一般认为,西周封建制旨在分权,中央与地方不是行政关系,行政区划是郡县制下为便于国家行政管理而作的行政区域等级划分。但许多先秦文献所描绘的封建体系将封国纳入了层级管理网络,如《国语》《周礼》《王制》《管子》等。《白虎通义》一书中所设计的封建制主要采用《礼记·王制》之说并作了一些重要修改。《礼记·王制》云:“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又据《王制》前文“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之说,《王制》分天下为九州,其中诸侯八州,每州有公侯国三十,伯国六十,子、男国一百二十,共二百一十国;其中一州为天子之县,有公侯国九,伯国二十一,子男国六十三,天下共建国一千七百七十三。

      《春秋穀梁传·宣公十五年》云:“古者,三百步为里。”《说文》云:“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一亩则为“广一步,长百步。”《汉书·食货志》云:“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据推测,秦汉时期一尺约0.231米,一步六尺约为1.386米,一里三百步约为415.8米。①地方某里者,一般是指以某里为边长的正方形面积②,《礼记·王制》即云:“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据此测算,天子之田约为17.3万平方千米,公、侯之田约1729平方千米,伯之田为847平方千米,子、男之田约为432平方千米。当然,这里的千里、百里云云是大致的,而非精确的数字。诸侯国的数量与面积可归纳为下表:

 

 

        经计算,我们发现,一州方千里,面积约17.3万平方千米,而所封210国面积总计约15.453万平方千米,尚余1.847万平方千米;天子之县九十三国面积合计约六万平方千米,较之方千里17.3万平方千米的面积尚余11万多平方千米,《王制》解释云:“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于间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天下九州面积约155.6万平方千米,比传统所认为的中原之地稍大。就平均来说,封建之国的土地面积大致相当于后世之县,甚至略小。

       值得注意的是,与西周所行封建制相比较,这样的封建方案显然出自《王制》作者的制度构想。这里有系统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但周初的封建情况要复杂得多,周代并未实行过五等爵制。《尚书·酒诰》提及商的外服君长有“侯、甸、男、卫、邦伯”等名称,《尚书·康诰》则有“侯、甸、男、邦、采、卫”。裘锡圭认为这些名称由职官名演变而来。③在后世所说五等爵制中,“公”是周王授予高级贵族的称号,少数地位特殊或立有大功的诸侯也可被册命为“公”,“公”的称号不能世袭;“伯”在西周时并不是爵称之名,而是家族嫡长子的称呼,未经正式册封的诸侯只能使用“氏名+伯”的称谓,只有“侯”“男”是较为固定的封建诸侯之名。④刘源认为:“殷周政体为内外服制,外服诸侯体系为侯、甸、男、卫、邦伯……春秋时期,王室衰微,天子无力约束封疆内外各类贵族的扩张兼并行为,内外服制瓦解,原属外服的侯与男、与天子分庭抗礼的内服称伯之贵族、被称为子的蛮夷戎狄之君,及作为殷王后裔的宋公,频繁聚集于会盟、战争等场合,经史官记载,遂产生《春秋》中的公侯伯子男这一虚拟序列。……为战国学者根据军功爵制构拟五等爵、五服乃至九服等理想王制模型提供了现实素材。”⑤可见,《王制》区分了天子之县与其他八州,保留了殷周封建体系中的内外服制。

     《王制》建诸侯国千七百七十三,并将《禹贡》中作为地理概念的九州行政化,一州为天子之县,余八州为方伯所管理的诸侯国,编入行政管理体系。《王制》在天子之下分别设州、卒、连、属等行政编制单位,及老、伯、正、帅、长等行政长官。其分封方案及行政体系可归纳为下表:

 

        不过,一属领5国,一连领10国,一卒领30国,三者间的行政关系不易理解,如若构成行政上的上下层级关系,一连领二属,一卒领三连,管理幅度为2-3。据《汉书·地理志》载汉成帝时分天下为13刺史部,103郡国,及《汉书·百官公卿表》所统计的“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其管理幅度分别为13、7.9、15.4、4.2、4.5,其平均行政管理幅度为9。相较之下,2-3的行政管理幅度显然过窄,其国至州平均管理幅度为4.25,明显小于西汉。另外,如以《王制》中的诸侯国与秦汉的县相较,从国至王管理层级为6,而汉算上刺史监察区从县至天子管理层级为3。所以,《王制》所拟诸侯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在管理层级和管理幅度的设置上并不切合秦汉时的政治社会。

         相类的行政区划方案亦可见于《国语·齐语》《管子》《周礼》等,但有重要区别。《国语·齐语》载管子对桓公所说的国家行政区划有乡鄙之不同,其中关于乡制的规划是:“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国语·齐语》中管子对鄙制的规划是:“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是故正之政听属,牧政听县,下政听乡。”《周礼·地官·大司徒》述其乡制云:“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又述其遂制云:“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周礼·地官·遂人》)

     《国语·齐语》及《周礼》中可见国鄙、乡遂制度,其制度的基底是家,而《王制》制度之基底是国,在国之上设行政体制,这在先秦历史上无相应的历史记载。西周控制诸侯有多种方式,如对继位的新诸侯授命、诸侯向王述职、王派遣官员管理驻于其境内的军队、举行典礼、影响诸侯的废立、出巡列国、向邦国派遣使者等。⑥也有周公、召公分治陕东、陕西之说,《白虎通义》引《公羊传》云:“自陕已东,周公主之。自陕已西,召公主之。”(《白虎通义·封公侯》)但周代诸侯国之上无常设行政机构,更无如此多层级的常设管理机构。《白虎通义·封公侯》又引《王制》曰:“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如此,则王可以有效地控制诸侯国之政。但如若王之下有二老,二老之下有八伯,伯之下有卒正、连率、属长,又何劳王任命诸侯国内的卿?

     《周礼》所述诸侯之地有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二百里、百里五等,与《王制》不同,古代治经者常将《周礼》或《王制》视为历史上圣王所制或所行之制,其差异就需要弥合,故而作出各种调和之说。如若将《周礼》《王制》视为后儒综合周制及《国语》《孟子》《管子》诸书所作的制度设想,其差异自是自然之事。《白虎通义·封公侯》云:“诸侯封不过百里,象雷震百里所润云雨同也。”解释了诸侯封地为何不超过百里之义。这里以雷震所传范围不过百里喻诸侯之政令有效范围不过百里,治理能力更弱的国君有效治理范围不过七十里、五十里,此亦可以见《白虎通义》将诸侯国视为基层行政单位,可以与汉代的县相比较。中国古代行政区域屡经变迁,其中以县最为稳定,其原因即在于县是形成地方人文地理特征与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合理范围,过大则易分裂,过小则不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域。马新即认为,“秦汉王朝构建起一套符合当时社会发展实际的大一统中央集权体制,并在这一格局下对历史时期形成的人文地理格局进行重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县域人文地理构造,从而使秦汉王朝实现了与文明起源以来历史的有机衔接,使大一统格局有了坚实基础。此后两千多年间,尽管不同类型的政区不断调整,唯县长期稳定存在,在中国古代大一统文明体存续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基石作用。”⑦《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白虎通义》以雷震为喻,形象地揭示了实际有效治理的地方最大范围约为百里,与汉县相当,可见《白虎通义》引《王制》以国为基层行政单位是在郡县制背景下的一种地方行政想象。

①杨生民:《中国里的长度演变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

②参见郭伟涛:《“地方某里”疏证》,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八辑),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

③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兼论“侯”“甸”“男”“卫”等几种诸侯的起源》,《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61页。

④何景成:《西周王朝政府的行政组织与运行机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第17页。

⑤刘源:《“五等爵”制与殷周贵族政治体系》,《历史研究》2014年第1期。

⑥何景成:《西周王朝政府的行政组织与运行机制》,第23-34页。

⑦马新:《秦汉县域人文地理构造与大一统国家奠基》,《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

 

二、授权与考黜

    《白虎通义》论封建,诸如州伯、卒正、连帅、属长、二老分治之制,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地三级及诸侯君位世袭、卿大夫不世袭等内容,皆与《王制》同。其所异者在于,《白虎通义》更深入地阐发了封建诸侯及立卿大夫的政治理由,也更详细地规定了天子对诸侯的授权方式及其考核机制。西周的分封是一次性授权,李峰认为:“每一个地方封国在自己的领地构成一个自主的地缘政治实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它们都拥有一个完备的政府,兼有民政、司法和军事等权力。”①周以小邦克殷之大邦而有天下,通过分封制巩固其政治秩序,血缘亲情的宗法是实现其封建秩序的重要保障,而异姓诸侯与姬姓诸侯在封建秩序中不仅有亲疏之别,更有政治秩序中的高低之别。②周之分封是一个逐渐巩固政治秩序的过程,天子对诸侯的授权是逐步地、可控的,而《白虎通义》所论则是超然于现实政治博弈的理想中的圣王制度。

      《白虎通义·考黜》篇具体规定了诸侯所立功勋与天子赐命之间的对应关系。诸侯功德大者所获得的赐命就越多,所能行使的权力也就越大。九锡次第严谨,不可相逾,这也表明施政有先后之序,先安而后富,然后进贤别善恶,善恶别则是非定,然后可以断刑,之后可以征伐有罪。诸侯能安百姓,则赐车马;能使百姓富足,则赐衣服;能使民和乐,则赐乐则。诸侯能安民乐众,然后就可以施以教化了。

       车马、衣服、乐则为第一等赏赐,是对诸侯最基本的要求,“五十里子男始封,赐一等,至乐则”(《白虎通义·考黜》)。诸侯能使民众和乐,人口增长,则赐予朱户。人才众多,然后可以选拔贤才,进善退恶,进善则赐予纳陛,退恶则赐予虎贲。这意味着诸侯就拥有了简拔人才和决断刑狱的权力。如若拥有二等赐命的诸侯能明断刑狱,诛有罪而退恶,则赐之鈇钺,这就获得了“断大刑”的权力。若断狱明,则赐之弓矢,从而获得征伐不道的权力。诸侯既能征伐无道,纯备孝道,则赐之秬鬯,这标志着其功德已达极盛。五十里男与七十里伯若有功皆可晋爵为侯,乃至三公,“后有功,赐弓矢。后有功,赐秬鬯,增爵为侯,益土百里。复有功,入为三公”(《白虎通义·考黜》)。九锡与功德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当诸侯还没有获赐鈇钺时,就没有独立的司法权,此时其司法权附于大国。而诸侯即便受赐弓矢,能行征伐,也必须有天子的命令,由天子授权。“诸侯之义,非天子之命,不得动众起兵诛不义者,所以强干弱枝,尊天子,卑诸侯也。”(《白虎通义·诛伐》)秬鬯是祭祀先祖之酒,受赐秬鬯,实质上获得了祭祀先祖的权力,这就意味着其权力源于先祖,可以直接向先祖负责,这是古代社会在自己的王国拥有至高权力的象征。③《白虎通义》所论封建与先秦的封建制存在许多区别,尤其体现在“尊天子、卑诸侯”这方面。《白虎通义》所规定的诸侯国之权限受天子的严格节制,是天子考黜的对象,比先秦的诸侯国实际所受限制要多得多。诸侯国之权限需要因其功德而一级一级地由天子通过赐九锡来授权,这体现了郡县制下中央对地方严格的监察与行政控制功能。

      尽管李峰认为西周的诸侯有地方政府的性质,“‘封建’制度的本质在于,西周国家的功能是由众多的地方代理来执行的。这些地方代理以作为西周王室之分支或婚姻对象的宗族为中心,可以称得上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翻版。”④但是,西周之诸侯与郡县制下的地方政府仍有本质的不同。周振鹤云:“由于天子、诸侯、大夫同为有土之君,因此天下、国、家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周代实际上是一个全面分权的社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并无所谓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自然也无所谓地方行政制度。”⑤地方行政的产生基于中央控制地方的制度设计,如秦汉时期的“上计”制度,而西周天子对诸侯的控制需要以血缘亲情为重要基础。《白虎通义》所设计的封建制则与“代理”制的西周诸侯有本质不同,《白虎通义》虽沿袭《王制》,但在王与天下一千多诸侯国之间建立了严密的组织关系,且为之建立了严格的考黜制度。

      《白虎通义》规定天子对诸侯实行严格考黜。“百里之侯,一削为七十里侯,再削为七十里伯,三削为寄公。”(《白虎通义·考黜》)凡三年一考,如不及格,则无论原来的爵位是什么,都三削而地尽爵终。不过并非所有诸侯都是考黜的对象,如未成年之君、二王后与(天子之)妻父母不在考黜之列,二王后与妻父母为王者所不臣,自然不加考黜。但这并非对其国不闻不问,只是不责罚其君而已。若政治不善,则其大夫要代受其过;而二王后如果“罪恶足以绝之即绝,更立其次”(《白虎通义·考黜》)。另外,天子之昆弟受封为诸侯者,则“削而不黜”,因为其“非以贤能得之”(《白虎通义·考黜》),而是出于亲亲的原则。如果其治理无能,则削其地,免除其政治治理的职责,而保留其爵位,以见亲亲之恩。

       考黜机制通过州牧官的设立来实现。“唐虞谓之牧者何?尚质。使大夫往来牧视诸侯,故谓之牧。旁立三人,凡十二人。《尚书》曰:‘咨十有二牧。’”(《白虎通义·封公侯》)天下十二州,每州设一牧,以察诸侯。《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

        李峰在经过对周代钟鼎铭文的详细考察后指出:“地方封国被建立后,他们并不是完全不受管理或被忽略;相反,在西周早期,他们频繁地参与到周都的政治活动中来。但是在西周中、晚期,地方政府官员赴周都访问已经明显减少。”⑥这揭示出周代政治本身的变迁,即,如果五经所载之封建制有其历史根据的话,也只是某一时期(尤其是西周早期)之制度的反映,因而更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应然的礼制规范,这些礼制规范自西周中期以后就逐渐衰落了。这样,《白虎通义》所规定的封建制度与周代封建制之间的差异也就可以解释了。周代之封建是什么需要严格定义。首先,在从西周到东周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封建制度屡经变迁,在性质与形态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定义;其次,五经典籍中所规定的周礼与历史现实中的封建制度不尽一致,此即理论与实践是不可能完全合一的,经文无法改变而历史现实总在变动中。更重要的是,《白虎通义》寓郡县制之行政管理机制于封建制之中,因而此封建与周代的封建存在性质上的不同。

       其间最重要的是天子对诸侯的控制手段,《白虎通义》中通过天子巡狩与遣州牧而监察诸侯,行考黜之制,此外还有朝聘盟会制度。在周代封建制中,主要是通过朝聘盟会来管理诸侯,而没有看到经常性的、制度化了的监察与考黜。葛志毅在《周代分封制度研究》中指出:“天子为对诸侯发布政令,贯彻统治,并达到在政治上强化秩序、提高威信的目的,要经常或定期地举行巡守、朝觐、聘问、会同、盟誓等活动,这些活动内容就构成周代的朝聘盟会制度。它是天子对诸侯进行统治管理的主要方式。”⑦如若诸侯不承担朝贡与屏藩的义务,则天子纠合其他诸侯征讨之。这体现了周天子与诸侯之间主要依赖结盟的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而《白虎通义》之考黜制度反映的则是上下级之间官僚组织化了的行政监察与管理。

        在李峰看来,西周的诸侯作为地方政府更多地是一种代理性质。他指出:“周代地方封国对其领土内的国民行使着政府的全部权利。……西周时期司法权力和‘地方政府’概念被看作不仅仅是赐予诸侯的一种权力;更精确的理解是,它们被交由地方诸侯负责,而地方诸侯作为‘西周国家’的‘代理者’(agent),有责任并在道义上有义务行使这些权力。”⑧西周所封诸侯之所以是代理性质,与中国地域广大、各地部落与政权众多而中央政府难以直接管理有关。柳宗元在《封建论》中即指出:“夫殷、周之不革者,是不得已也。盖以诸侯归殷者三千焉,资以黜夏,汤不得而废。归周者八百焉,资以胜殷,武王不得而易。徇之以为安,仍之以为俗,汤武之所不得已也。夫不得已,非公之大者也,私其力于己也,私其卫于子孙也。”⑨殷、周之所以因古之封建而不改,在于其取天下因诸侯之力,而不能以一姓一地之力统一天下。而要维持其一姓的共主地位,又不得不大封同姓兄弟子嗣,以藩卫宗周,此所谓“私其力于己也,私其卫于子孙也”。

       西周封建制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周礼》中天子与诸侯之礼的完善必定经历过较长的历史阶段。也许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统一的、理论上的周礼,而只有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记载。当这些礼被书写著录时,恐怕不仅不是准确纯粹的历史实录,其中一定还包含着记录者对礼制加以规范化整理的诉求。《仪礼》与《周官》的成书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而《左传》所载之礼,不仅在不同历史阶段有所不同,就是在各国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严格来说也很难从中归纳出一种普遍适用的、统一的周礼。

       于周代礼制,在名义上诸侯需要天子策任、授权,执行天子之政令,履行对王室的诸多义务,但在事实上,王室与地方诸侯的关系有赖于各方力量之对比。周代从武王克殷到成康之鼎盛,经历了周公、召公数十年的经营。而自西周中衰之后,周王室对诸侯很难施行实质控制。尽管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君臣之礼以及朝聘制度依然在延续,但这越来越流于形式。而在白虎观会议讨论经义的时代,历史条件已大不同于先秦之世,秦汉统一天下不行封建已有三百年,对封建与郡县制之得失已累积丰富经验,因而可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经义作出新的解释。这种新的解释就是在五经原有尊君的基础上,强化了天子赐九锡的现实政治意义,发挥《尚书》“三载考绩”之说,建立了一整套天子授权诸侯的渐进程序以及考评与奖惩机制。另外,《白虎通义》之论封建亦折射出那个时代郡县制下中央与地方之真实关系。

①李峰:《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增订本),徐峰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20页。

②徐良高:《考古发现所见西周政治中的亲疏盛衰现象》,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上海博物馆编:《两周封国论衡:陕西韩城出土芮国文物暨周代封国考古学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86-294页。

③如《诗·大雅·江汉》:“厘尔圭瓒,秬鬯一卣,告于文人。”郑笺:“赐之使祭其宗庙,告其先祖。”

④李峰:《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增订本),第120页。

⑤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3-14页。

⑥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吴敏娜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第258页。

⑦葛志毅:《周代分封制度研究》(修订本),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7页。

⑧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第243-244页。

⑨(唐)柳宗元撰,尹占华、韩文奇校注:《柳宗元集校注》第一册,第188页。

 

三、立贤为民与亲亲的矛盾

       在儒家经典中,关于帝位的继承有传子与传贤两个原则。传子作为制度,与子贤不贤无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规定:“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两个原则在汉代都得到尊崇。西汉后期灾异频现,要求行禅让的呼声甚高,这与西汉后期经学大兴相关,禅让作为一种理想政治在西汉中后期成为时代思潮。我们来看《白虎通义》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要区分一姓之内的继承法和易姓之革命。在尊君与革命之间,儒家内部是有讨论乃至争议的。在《白虎通义》,一姓之内要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同时亦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易姓而王的革命权利,尤以禅让为至德。《白虎通义·封公侯》遵循嫡长子继承制,“何以言诸侯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又:“《曾子问》曰:‘立適以长不以贤何?以言为贤不肖不可知也。’《尚书》曰:‘惟帝其难之。’立子以贵不以长,防爱憎也。”同时规定昆弟不可相继,也是出于继贤的考虑,“始封诸侯无子死,不得与兄弟何?古者象贤也,弟非贤者子孙。”(《白虎通义·封公侯》)天子之位的继承法可通于诸侯。

       《白虎通义》对世袭有具体而详尽的礼制规定。《白虎通义》与《公羊传》在这个问题上略有差异的地方在于,《公羊传》主张“立適以长不以贤”,而《白虎通义》提出世子之所以具有继位的权利,是因为《白虎通义》以贤者封诸侯,而贤者之后象贤,故能继位。当然,《公羊传》与《白虎通义》分别是从不同角度来作规定的。《公羊传》就其继承方式来说是立子以嫡,而《白虎通义》则是解释为什么要立子。不过,同样是嫡长子继承,《白虎通义》相比于《公羊传》更强调从“贤”的角度来证明为什么诸侯应当继世而立。

           在《白虎通义》中,内爵与外爵是两种不同的体系:外爵为天子、诸侯,可谓是等级君主制的序列;内爵为公卿大夫士,是官僚制序列,相当于政府组织系统。其中,王、公、侯、伯、子、男之爵位作为天子与国君是可以世袭的,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体现了宗法制的组织原则。《白虎通义·封公侯》云:“大夫不世位何?股肱之臣,任事者也。为其专权擅势,倾覆国家。又曰:孙首也庸,不任辅政,妨塞贤路,故不世位。故《春秋公羊传》曰:‘讥世卿。世卿非礼也’。”在这里,《白虎通义》对诸侯何以继世的解释包含内在矛盾。一方面,《白虎通义》主张德位一致,天子封诸侯当立贤者;诸侯之子弟之所以能够世袭,也是因为他们作为贤者之后有更大概率成为贤者。但在论述嫡长子继承制时,则又立嫡不立贤。虽然,立嫡长有稳定政治秩序的意义,但嫡长子继承制以其特定伦理身份为原则,与立贤的原则有所不同。

    《白虎通义》之论封建实有亲亲之义。《白虎通义》认为王者有天下当与亲属共之,“海内之众已尽得使之,不忍使亲属无短足之居,一人使封之,亲亲之义也。以《尚书》封康叔,据平安也。王者始起,封诸父昆弟,示与己共财之义,故可以共土地。”(《白虎通义·封公侯》)不过,这里所说的亲属并不包括自己的儿子在内。“受命不封子者,父子手足无分离异财之义。至昆弟支体有分别,故封之也。”(《白虎通义·封公侯》)这表明,天下之土皆为王者的财产,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者将自己的土地封给诸父、昆弟,体现的是共财之义,这就意味着这种分封是单向的。既然王者已经将土地分封出去,它就成为受封领主之物,不再受王直接支配。另外,受命之王不封自己的儿子,因为父子“无分离异财之义”,而王者与诸父、昆弟则“共财”而可以分离。这就表明,王者作为诸侯的诸父、昆弟主要是以血缘亲属关系相联系,而不以君臣关系相联系。王与其子的关系主要也是以父子论而不以君臣论。

       为了将亲亲与立贤的原则相结合,《白虎通义》主张封建所立当为贤者或贤者子孙。“始封诸侯无子死,不得与兄弟何?古者象贤也,弟非贤者子孙。《春秋传》曰:‘善善及子孙。’不言及昆弟。昆弟尊同,无相承养之义。昆弟不相继,至继体诸侯,无子得及亲属者,以其俱贤者子孙也。重其先祖之功,故得及之。”(《白虎通义·封公侯》)并提出“贤者子孙类多贤”,这样才能使立贤与亲亲两种不同的分封制原则相协调。与公、侯、伯、子、男作为国君可以世袭不同,作为外爵的公卿大夫是不能世袭的。其原因在于,“卿不世位,为其不子爱百姓,各加一功,以虞乐其身也。”(《白虎通义·封公侯》)为什么诸侯作为贤者,其子孙类多贤而宜有土地,卿大夫本来也是贤者,为什么他们就有可能“子孙庸愚”呢?这里实质是区别对待。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提到汉代九卿之名虽然有的出自《周礼》中的家臣,但实质上已经“化家为国”①。《白虎通义·封公侯》包含着以天下为家的宗法封建制原则,不过,又试图超越其家,努力阐发国家建构的方面。国家建构与家天下的区分在于,家天下以天下为王者之财产,分封其亲属,以实现其“亲亲”“共财”之义,而国家建构着眼于民,不再着眼于亲。《白虎通义·封公侯》云:“王者立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足以教道照幽隐。必复封诸侯何?重民之至也。善恶比而易知,故择贤而封之,以著其德,极其才。上以尊天子,备蕃辅,下以子养百姓,施行其道。开贤者之路,谦不自专,故列土封贤,因而象之,象贤重民也。”(《白虎通义·封公侯》)又云:“王者即位,先封贤者,忧民之急也。故列土为疆非为诸侯,张官设府非为卿大夫,皆为民也。”(《白虎通义·封公侯》)国家以民治为政治目的,务在对民的养育与教化。为了实现这样的政治目标,王者须以贤者为辅佐,所以其所封立的诸侯与卿大夫皆应当是贤者。另外,如若诸侯与卿大夫不贤,或其继任者不贤,王者应当采取措施去其不贤者,以免“妨塞贤路”。以此而论,忧民则须立贤,而亲亲与立贤的目标是不一致的。

       在《孟子》中,关于舜封其弟象的故事,万章就提出过质疑。万章问孟子,舜因亲亲而封其弟象于有庳,但象无治国之贤,有庳之人无罪而得恶君,这难道不是一个矛盾吗?孟子答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彼民哉?”(《孟子·万章上》)要解释亲亲与立贤的矛盾,只有像孟子所要求的这样,王立其亲但不使治民,仅食其封邑。不过,这里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孟子所说的舜封象之事只是亲亲,虽然经过制度改易不与立贤治民相矛盾,但象本身确实不贤,非“择贤而封之”,违背《白虎通义》之政治价值与政治目的的设定。二是,孟子所设想的封象于有庳而另“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这接近于战国时期的封君制而非周礼中的封建制。战国时期的封君制颇为复杂,各国情况亦有所不同,与春秋以前的采邑制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不过,在三晋、秦、齐等国的封君制中,食邑与治民有不同程度的分离。另外,封君的宗族势力受到限制,甚至不能世袭。②

       如若封建制的原则是亲亲以共财,那么就不需要国家统一的财政,共财的含义就是王与所封亲属一同享受土地所产生的财物。如若张官设府以为民,那么就产生了政治治理的问题,政府对民承担着公共职能,如设置军队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参见《白虎通义·三军》),设置学校以教化民众(参见《白虎通义·礼乐》),以及提供社会保障(参见《白虎通义·封公侯》)等等。这些公共职能的实现需要以财政力量为支撑,但纵观《白虎通义》一书,除了规定王者与诸侯各有其田外,缺乏对国家经济收入的明确论述,其根源在于封建制下家国具有同构性,家即国,国即家,家国尚未明确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国君或卿大夫就不愿意拿出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公共责任,国君具有控制力时卿大夫尚能履行义务为君出力,如若国君的力量变弱,卿大夫各自独立,公室名存实亡,国家随之衰弱甚至分解,如晋有六卿,鲁有三桓,郑有七穆,齐有高国二氏等,这是封建贵族制演变的必然结果。在分封制下,随着封建的持续进行,国君掌握的资源越来越少,而卿大夫在其领地上有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权力,且能世袭,时间一长,自然演变为世家大族架空国君之势。

①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九州出版社,2021年,第14页。

②李春利:《两周时期采邑制度的演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03-204页。

 

四、封建体制下的经济形态

       周代封建制下的经济制度以所谓的采邑制为基础,如《礼记·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礼记·祭法》:“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郑玄注云:“建国,封诸侯也。置都立邑,为卿大夫之采地,及赐士有功者之地。”至于采邑内部农夫与土地的组合方式则存在不同的学说。一般认为西周有所谓的井田制,不过孟子所描述的井田制过于整齐,并不合乎历史实情。《白虎通义》所述封建,诸侯及卿大夫收入的取得似有食采与食禄两种。食采即采邑制,由所封土地提供兵役与贡赋,封建主从其封地中取得收入;食禄即从政府按月或年取得固定收入。

    《白虎通义·京师》引《礼记·王制》云:“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上大夫禄,君十卿禄。”但这段话有漏引,《礼记·王制》原文是:“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白虎通义》所引只言农夫之田可以养活人口数量,但没有说田亩面积以及田从何而来,相较之下,《王制》的规定很明确,这就是战国时期所兴起的国家授田制,即政府给一位农夫配备农田百亩。《白虎通义》之所以省去这一关键信息,可能是意识到国家授田制与周代封建制下的采邑制度存在矛盾。

          其关键差异在于,农夫所耕之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还是属于领主。如果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农夫就只与国家产生关系,即农夫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徭役等;如果其土地属于封建领主,那么农夫就与封建领主产生关系,而不承担国家义务。所以,国家授田制与采邑制的背后是国家体制不同,采邑制所体现的国家结构是君—领主—民,其中民从属于领主,领主作为封建主有较为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权利,其权利可以世袭,领主受封之地名义上属于封主,但春秋以降事实上往往为领主所私有。①国家授田制所体现的国家结构是君—民,民从国家得到土地,也就直接对国家负责,中间有官僚代为管理,形成君—臣—民结构。这里的臣作为官僚与封建制下的领主有根本差异,臣并不是治下土地与人民的主人,其职权不能世袭,只是君或国家治理某地的代理者。尤其重要的是,国家授田以编户齐民为基础,国家能直接支配劳动力,而在封建制下,国家不能直接治理地方,亦不直接掌握国家人口。

      《汉书·食货志》将先秦圣王之田亩制度总结为一种理想的井田制,“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又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李剑农认为:“此为班氏理想中之井田制。一望而知其为合《韩诗外传》《周礼》《孟子》诸书而一炉冶之者。”②并具体指出了《汉书·食货志》之井田制理想所采摘《韩诗外传》《周礼·大司徒》《周礼·遂人》及《孟子》之文字。

         汉承秦制,其土地制度在秦国家授田制的基础上有所变化。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实施国家按户口授田,形成了“名田宅”制。所谓“名田宅”,即“按‘名’授占田宅”,“普通庶民士伍立户列名国版,便可得国家授赐田宅;不书名数,便不可得之”③。此外,秦汉时期实行民爵制,按军功授爵,再按爵级授田。《汉书·高帝纪》载:“法以有功劳行田宅。”《张家山汉墓竹简》对此亦有记载。④汉初战乱之后产生了大量无主土地,当时的政府听任私人占有,政府所掌握的公田亦赐予有功者或流民,只对占有的数量加以限制。⑤汉代土地为私人所有,可以自由交易,社会贫富分化导致土地兼并,所以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

       至于《白虎通义》所引上农夫与下农夫之别,《汉书·食货志》中有“上田”“中田”与“下田”之别,对于男劳动力有农夫与余夫的区别。大致来说,商鞅变法之后明确男子成年须分家,汉承秦制,余夫指的就是成年男子之外的男丁,二者所授田亩差异巨大,与这里的农夫等差不相应。又,《白虎通义·礼乐》载:“诸侯三饭,卿大夫再饭,尊卑之差也。《弟子职》曰:‘暮食复礼’,士也。食力无数。庶人职在耕桑,戮力劳役,饥即食,饱即作,故无数。”区分了诸侯、卿大夫、士与庶人不同的饮食制度,认为庶人职在耕桑劳役,不在礼制规定之列。《白虎通义》对春秋中后期所发生的“初税亩”“作爰田”“作丘甲”之事没有记载,对战国变法后所形成的秦汉经济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

       在《白虎通义》的规定中,君及卿大夫、士的俸禄可整理为下表:

注释:①《白虎通义·京师》:“小国之卿,倍上大夫禄。”误,应为“小国之卿,倍大夫禄”。《王制》作:“小国之卿,倍大夫禄。”

 

        根据以上换算,我们可以发现,《白虎通义》引《王制》所规定的爵禄以国家授田为基础,其实与秦汉所行封君制与食邑制接近,即农夫从国家受田百亩,封君不治其民,但食其赋税。这不同于西周至春秋所行采邑制,采邑制指的是将封地及其人口赐予封君,其人口与其君有隶属关系,其君在其封地上有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诸项权力;而战国时期乃至汉代的封君制则从“赐邑”逐渐走向了“税邑”,即食其税而不领其民,其典型形态即汉代的封国食邑制。⑥不过,《白虎通义》所言实为食邑,但仍然沿用了“食采”之名。如,“天子太子食采者,储君,嗣主也,当有土以尊之也。太子食百里,与诸侯封同。……公卿大夫皆食采者,示与民同有无也。”(《白虎通义·京师》)天子太子非诸侯,但可以“食百里”,可证《白虎通义》所说食采近于汉代食邑。《汉书》有“食采”“食邑”两名,“食采”一词用于周采邑制,“食邑”则为汉制,《白虎通义》用“食采”之名行“食邑”之实,可见其用封建之名而行郡县制之实。

①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62页。

②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台北:华世出版社,1981年,第117页。

③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4页。

④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5-176页。

⑤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秦汉三国卷》,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104年。

⑥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第261-278页。

 

结论

       西周之时地多人少,中原许多土地尚未开发,夷狄交错,族群复杂,缺乏在整个中原建立行政组织的社会条件。因此,周初行封建制以拓展政治势力,这正是柳宗元所说的“势也”。至若秦汉之世,中原开垦程度高,人口稠密,经过数百年的融合,已经形成华夏主体民族,“车同轨,行同伦”,实行郡县制的条件已经成熟。但世上无完美的政治制度,正如顾炎武所说“郡县之失,其专在上”,一方面郡县制中央集权有其弊病,另一方面也是经学封建作为圣王之制的文化影响,秦汉以降的儒家多有提出复封建者。现代学者受西方政治学说的影响,也认为封建制的分权模式可以葆有更多的自由,限制君权。对政治制度之得失的分析需要以价值理念为导向,但又不可只从价值理念上论,须以政治利弊的实践分析为基础。

        封建制有其内在的缺陷,天子、诸侯所掌握的土地与人口资源逐级向下分封,日积月累,天子与诸侯直接掌握的资源越来越少,加之诸侯国与卿大夫之间不断地兼并,势力壮大,因此我们可以观察到从西周至春秋权势不断下移的现象。《论语·季氏》中孔子云:“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春秋时期正经历了权势从诸侯下移至大夫乃至于陪臣的过程。战国君主有鉴封建之失而采用郡县制,君集权于上,民分地于下,中间设官僚来治理,自此而形成了君—臣—民三边博弈的稳定态。而封建制下,君权会被掏空,民也未必得利,封建的形势最有利于作为中间层的封建领主。并且,封建制本身难以遏制兼并战争,也就很难维持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

        汉代儒家如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已经接受了郡县制的政治原则,汉代公羊学所推崇的三公九卿制有秦制的背景,切合于秦汉大一统时代政治。战国法家崇公去私,主张废除世袭贵族制,这一主张逐步落实并在秦汉社会政治中得到了巩固,尽管还保留了天子作为唯一的真正的世袭贵族之家。不过,《白虎通义》有革命与禅代之理论,是对天子作为世袭者的限制。就此而论,产生五经的先秦时代尚是“家天下”的社会。这里说的家天下是指视天下为天子之家产,天子裂地而封其家人,如分家产一样。诸侯国君裂其地而封卿大夫也一样。分封之后,城邑、土地、人民就永久地属于封建领主。其地其人或属于大夫之家,或属于诸侯,或属于天子,此之谓家国同构。而在秦汉,“化家为国”,体现了封建贵族的废除,皇室与政府的分离,并产生了天下之法的公共意识。“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史记·张冯汲郑传》)《白虎通义·社稷》引《礼记·三正记》曰:“王者二社,为天下立社曰太社,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自为立社曰侯社。太社为天下报功,王社为京师报功,太社尊于王社。”这体现了国与家的分离,且明确指出天下重于王,国重于家。

       《白虎通义》封建论沿用了五经本有的封建政治形态,但灌注汉代儒家公天下及立贤为民的价值理念于其中,并通过“赐九锡”阐述了天子逐次授权的政治秩序,使之纳入类似于郡县制的行政体制。不过,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白虎通义》所确立的新机制与周代分封制的许多内容是有内在张力的,如周礼中君位世袭,亲亲及天子诸侯与其亲属共财产之义在这套新的体制中就不太协调。另外,《白虎通义》虽然从宏观上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新封建机制,但缺乏相应的经济制度的设置,这是为了迎合封建制的话语,但又内在地具有郡县制的运作机制。五经出自先秦封建社会,具有相应的价值观念,并通过圣王叙事来表明价值观念的永恒属性。汉代儒家与经学的兴盛具有一定的复古色彩,这在西汉中后期表现得尤为显著。汉代经学虽然力求切合于时代思潮与时代政治,但产生于先秦封建社会母体的经学所奠基的主要方面在于社会基础秩序与价值理念,以及礼乐文化的塑造,而在当时现实政治与社会运作机制方面,则离先秦封建社会已经越来越远,二者间的矛盾、疏离是显而易见的。这也表明,经学是中国文化之根,经学中的义理与制度具有丰富的思想意义与伦理价值,不过其方略是否切合政治实践,需要通过社会科学更为充分的论证与调适,才能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A Study of the Confucian Canon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the Feudal System in the Baihu Tongyi from a Social Science Perspective

QIN Jiming

 

Abstract: The Confucian classical texts originated from the feudal society of the Zhou Dynasty. The Baihu Tongyi, while building upon these texts, inherited many institutional elements from the Zhou rites but also integrated the institutional principles and value pursuits of the era of centralized commanderies and counties. Its discussion of feudalism draws from the Book of Rites: Royal Regulations,but introduces adjustments. Firstly, the Baihu Tongyi still regards feudalism as the fundamental political system. However, in terms of principle centered on kinship, creating an inherent tension between the two. Secondly, the feudal system envisioned in the Baihu Tongyi establishes a “system of separate ranks and territories” and introduces mechanisms for evaluation and dismissal, which can be described as “embedding commanderies and counties within feudalism.” Lastly, the system of ranks and emoluments in the Baihu Tongyi resembles the Han Dynasty system of granting fiefs for sustenance, while omitting the foundation of state land allocation. The Baihu Tongyi outlines various state functions but lacks corresponding economic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he Han Dynasty Confucian classics, represented by the Baihu Tongyi, shaped Han politics primarily through institutional methods and value concepts, utilizing the discourse of the feudal era while replacing its mechanisms with those of the commandery-county system.
 

Keywords: feudal system; commandery-county system; Baihu Tongyi; classical confucian discourse; political mechanism

 

来源|孔子研究

编辑|赵珈宁

一读|刘志宇

初审|陈怡平

审核|卢 毅

审核发布|陈建洪